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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GK-20241118001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机关大院 供应商(乙方): 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8号亿利达工业园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及承诺履行合同。 (2)室内空调温度:夏季室温控制在26℃±2℃;冬季室温控制在18℃±2℃。 (3)服务条件: 当室外最高气温连续3天>28℃或 2 天>30℃或当天>31℃或当天室内温度> 28℃,湿度>65%开始供冷;室外最高气温连续3天<25℃或 2 天<24℃或当天<22℃停止供冷;配置中央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控制在22℃-26℃(异常天气、特殊活动除外) 。 室外最低气温连续3天<15℃或 2 天<13℃或当天<10℃或当天室内温度< 15℃,湿度>65%开始供热;室外最低气温连续3天>15℃或 2 天>17℃或当天>20℃停止供暖;配置中央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控制在18℃-20℃(异常天气、特殊活动除外)。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特殊气候等节点须按要求提供空调保障和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人员配置要求(1)项目人员配置项目经理1人,运营管理人员1人,巡检、维修服务工程师3人。 (2)提供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半小时之内服务人员必须到现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内容及承诺履行合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及承诺履行合同。 4.其他要求(1)雨花区政府机关二办市民之家、机关四办公卫大楼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营维保能源托管服务,达到系统安全、稳定、节能、低碳运行。 (2)节能改造,主要包括内容: ①按原设计对空调机房主要设备及控制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达到设备安全、高效、低碳的运行目标。 ②承担机房地下部分空调管网修复或改造。 ③承担中央空调节能监测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运营。 ④承担末端盘管的阀门更换及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器的更换,确保空调末端正常使用。 (3)负责承担中央空调机房(不含末端)用电的采购及结算。 (4)服务具体包括二办市民之家、四办公卫大楼空调主机房日常值守、系统运行。动力配电系统、控制系统、设备及管网的计划性检修、巡查及维护,以及应急维修。其中包含空调机房内所有设备设施、冷却塔、空调末端等的维护维修。 (5)负责所有风机盘管的清洗消毒。 (6)负责空调系统的巡查、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仪器仪表的调整校准、水质管理等工作。 (7)服务期限内,机关二办市民之家、机关四办公卫大楼的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维护保养服务或零配件更换由乙方承担。两栋办公楼约600台套末端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过程中,500元以下(含)单次、单件、单价更换的设备或配件,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500元的设备或配件由甲方承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省星沙农商行暮云支行(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8201040000043700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5-01 —— 2033-04-30
五、服务地点
雨花区机关四办、雨花区机关二办市民之家。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一般验收方式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管理考核办法,甲方有权对乙方每季度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考核,并有权根据考核情况扣除乙方相关费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及承诺履行合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及承诺履行合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及承诺履行合同。 (6)履约验收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及承诺履行合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及承诺履行合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根据投标文件进行合理范围内的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按投标文件要求进行合理调整。甲方有权对乙方每季度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考核,并有权根据考核情况扣除乙方相关费用。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或服务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招标文件或其他条款、文件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或者已收取的服务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或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乙方承担节能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全部投资,合同期满后其产权无偿划归甲方单位所有。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执行,乙方前期投资改造成本按8年折旧分摊,由甲方补偿乙方前期投资改造成本。 2、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因能源管理部门(发改委、国家电网)对电价进行大幅调整,如调整范围在5%以上双方协商按比例调整,调整范围在5%以内不作变更,具体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或者招标投标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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