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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项目合同公告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5-06-10
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0326000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20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金星中路319号金谷大厦(西湖财富中心)151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 其他医疗设备 FT-075II 2 3699000
 合计金额小写: 3699000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陆拾玖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数量

品牌/产地

规格型号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制氧主机

2

复泰/长沙

FOS-45

1166000.00

2332000.00

/

2

高效螺杆空压机

2

昆西/上海

QGD55

245540.00

491080.00

/

3

除水过滤器

2

欧名卡/浙江

CKL1506B

8650.00

17300.00

/

4

冷冻式干燥机

2

昆西/上海

QPN-175

81560.00

163120.00

/

5

前级初过滤器

2

欧名卡/浙江

AAF 1506XR

31780.00

63560.00

/

6

中级精密过滤器

2

欧名卡/浙江

AAF 1506XM

31780.00

63560.00

/

7

后级精密过滤器

2

欧名卡/浙江

AAF 1506XS

31780.00

63560.00

/

8

电子式排水器

6

欧名卡/浙江

IED

1200.00

7200.00

/

9

活性碳过滤器

1

欧名卡/浙江

AAF 0306A

32800.00

32800.00

/

10

空气储罐

2

申江/武汉

3.0m3

39000.00

78000.00

/

11

氧气储罐

2

申江/武汉

3.0m3

51500.00

103000.00

/

12

氧气纯度分析仪

1

比恩/西安

BEE-AO-210

42800.00

42800.00

/

13

氧气流量计

1

唯量/广州

MEMF-2050F

32130.00

32130.00

/

14

自动控制系统

1

复泰/长沙

FT500型

56890.00

56890.00

/

15

管路系统

1

荣瑞/浙江

06Cr19Ni10

40000.00

40000.00

/

16

远程云服务端

1

复泰/长沙

FT-YC/01

52000.00

52000.00

/

17

设备吊装及安装费用

1

/

/

40000.00

40000.00

/

18

原有2套制氧机的拆除

1

/

/

20000.00

20000.00

/

投标报价合计(元)

3699000.00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

保证提供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原装产品,保证提供的所有软件为正版软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4.售后服务

设备整机原厂质保期二年,终生维护。

5.其他要求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140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合同签订、安装调制完成、验收合格后 1 个月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4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2年后支付合同余款 5%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800097728101016)
3.预付款保函:

不收取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货
交货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投标文件约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投标文件约定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投标文件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

GB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YY/T0187-94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Y/T0186-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Y/T0298-1998 《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GB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

GB 8982-2009《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GB150-2011 《压力容器》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83-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我单位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成本补偿因以下情形导致乙方成本增加的,甲方应予以补偿:1)甲方书面提出的合同范围外变更;2)政府强制性政策调整;3)经双方确认的其他合理情形。补偿金额按实际发生成本加10%管理费计算,乙方需提供正规发票及明细清单,甲方应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支付。

2.风险分担市场风险: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变化的,波动幅度在±3%以内由乙方承担;超过3%的部分,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已发生的直接损失,互不主张赔偿,但应积极采取减损措施。管理风险: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因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图纸等导致的延误,甲方应承担乙方窝工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刘亮 法定代理人: 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 王浩 委托代理人: 任希

附件列表
  1. 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项目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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