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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GK-F20250423001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东方数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开区三一路1-1号 供应商(乙方): 武汉蔚来能源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左岭路117号光电子配套产业园一期厂房六号楼二层218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范围:2025年湖南东方数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乘用车换电站采购项目。具体以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内容为准。 3.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详见下表:
备注:(1)本项目为分批次供货,每批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实际供货数量和合同单价(即投标单价)按实结算。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3.质量要求【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4.售后服务【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5.其他要求【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武汉蔚来能源有限公司:127910344510401) 3.预付款保函: 否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根据甲方要求分批次供货。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含安装)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6)履约验收标准:产品各模块外观正常,经安装调试后产品功能完整,含产品的《用户手册》(电子版)。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其自主决定不时对用户手册进行更正、修改、更新和补充。项目验收不合格,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且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履约验收方式: 本项目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结合考核办法组织履约验收。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验收确认书(附件1)。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甲方应对本合同项下乙方披露的所有图纸、资料及其内容以及与产品、本合同或乙方相关的任何商业、财务、技术信息(合称为“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本合同的存在或本合同的条款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尽管有以上规定,甲方可将本合同披露给其因职责而应得到该等披露的员工,但应确保该等人士或机构对本合同保密。违反此项约定的,甲方须向乙方按本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业信息承担同等保密义务,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按本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和投标文件】。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均须由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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