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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526003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黄花镇黄回路15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2007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投标折扣率(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99% 大写:百分之九十九
1.服务要求 1、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应急处突任务应当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人员、设备到达指定现场。如果没有及时赶到或是无法赶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现场施工成交供应商所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穿着统一标志反光背心,配戴安全帽,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3、成交供应商必须将劳务人员统一派送指定位置,其所产生的人员运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成交供应商所派劳务人员年龄18-55周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安全操作,文明施工,严禁与第三方人员发生冲突。 5、施工现场成交供应商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6、所到场设备由成交供应商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设备规格必须标识清晰,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所规定设备型号进行调配。该到场设备相关随身工具及物品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7、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设备保管,保险、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到场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成交供应商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成交供应商需承诺所供到场设备性能完好,且所供机械设备至少八成新。 10、机械设备保管,如发生偷盗,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 11、在劳务、作业时如有成交供应商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采购人免除一切责任。 12、成交供应商应该与其所派劳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劳务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成交供应商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完全承担。 13、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采购人及第三方的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采购人或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4、作业中产生的小量垃圾倾倒或处理场地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大量垃圾倾倒或处理场地则另行商议。 15、采购人不保证成交供应商的最低业务量,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乘以中标折扣率予以结算。 16、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 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7、如成交供应商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人员配置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1.服务期限及实施地点 1.1服务期:一年。(具体实施时间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 1.2项目实施地点:长沙县黄花镇辖区范围内。 三片区:长沙县黄花镇农村道路区域范围内。 2.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2.2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采取派单制,按实结算,即单价上限价*实际工程量*中标折扣率=最终结算金额,每个月汇总派单结算资料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核算并出具审核报告为准,按月度支付(服务期间结算总金额不会超过预算总金额,结算每片区总金额最多为930000.00元,当总结算金额未超过930000.00元时,按实结算;当总结算金额超过930000.00元时,最多支付930000.00元,超过部分将不再进行支付。)。 3.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其派出的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4.提供劳务及设备租赁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及相关善后,均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包含所有物资管理等)。 5.验收方式: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5.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成交人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单位承担。 5.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实施,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采取派单制,按实结算,即单价上限价*实际工程量*中标折扣率=最终结算金额,每个月汇总派单结算资料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核算并出具审核报告为准,按月度支付(服务期间结算总金额不会超过预算总金额,结算每片区总金额最多为930000.00元,当总结算金额未超过930000.00元时,按实结算;当总结算金额超过930000.00元时,最多支付930000.00元,超过部分将不再进行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43050175443600000550) 3.预付款保函: 否 详见采购需求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01 —— 2026-08-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黄花镇辖区范围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5.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成交人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单位承担。 5.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详见采购需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详见采购需求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采购需求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采购需求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详见采购需求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采购需求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详见采购需求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采购需求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详见采购需求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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