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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GK-20250610004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0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燃油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产品型号:中联牌 18 吨 ZBH5180ZXXDHE6 产品数量:5辆 产品单价:442000元/辆 合同总金额包含所有车辆的(含本项目的所需车辆的购置税、上牌费用、车辆首年交强险、首年车船税、底盘服务站首保(包含更换发动机机油、机滤、空气滤芯)。 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运输方式:由乙方按常规方式运输。 3.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所有零配件、专用工具等)原厂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提供产品技术参数说明书(或使用说明书)。 2.质保要求: (1)底盘部分:发动机总成、排气管总成、尿素系统质保期为2年; (2)上装部分:钩臂系统、接近开关传感器质保期为2年,其余部分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限是从甲方使用验收合格后的日期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对甲方的售后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2小时内响应,3小时内到达现场,8小时以内提供解决方案,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派人维修,甲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必要时提供替代设备以满足甲方应急抢险所需。 3.“三包”期间产品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乙方负责,(注:易损易耗件不提供质保)。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服务单位,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售后服务1.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故障响应: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接到甲方要求后应立即做出回应,服务响应时间小于3小时。 3.乙方应派专人上门进行售后维修服务。 5.其他要求车辆须安装与甲方匹配兼容的具有卫星定位(GPS)、驾驶室摄像监控、AI识别功能的信息设备(能够接入到甲方信息平台),并安装具有盲区报警装置的360°全景环视影像系统。 车辆除上述功能、配置外,每台车辆须增配原装轮胎10条。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0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全部货到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0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 50%。采购人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银盆岭支行(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59245876959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并具备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履约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产品主要部件生产许可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权。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保证停车场地出入通道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 5.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材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进行验收合格后,给送货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交付的产品,乙方必须配合提供合同约定相关配套资料。 5.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甲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产品的交付。 6.车辆进出要听从甲方现场指挥,应保证进出车辆不对现场造成污染,乙方工作人员要服从甲方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7.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如不配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人员。 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汽车操作、保养、维修,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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