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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907000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外国语学校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5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富岳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长沙市黄兴中路88号平和堂商务楼1301室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预算为预计学生为240人,收费标准为20730元/人/期,年度预计总收入为9950400元。若招生人数不足前述“上级批复”数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计算项目收入。 2、甲方有权每学期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主要用于招生、师生活动及教师培训,提取5%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或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服务义务且取得甲方书面验收“合格”文件的,甲、双方按甲3:乙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负责国际课程实验班日常运营,组建管理团队和教学团队,并以乙方名义与团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团队人员的工资、课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2)指派专人作为国际部日方主任,协助国际部中方主任,负责双方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共同管理和运营该项目: (3)承担外教、外方课程教师及外方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课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4)负责中方课程以外的全部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外方教学资料、外方教师办公设备购置及维护; (5)负责宣传推广、招生等活动; (6)协助学校获得日本高中课程项目的授权或资质,协调项目官方及考点相关事务,与国外大学、建立联系,并协调处理该项目在境外的相关事务,具体从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外教管理、升学管理、师资管理、服务承诺等方面提供相关方案。 2.人员配置要求(1)具有丰富的国际课程运营管理经验; (2)具有雄厚的学术研发实力及教学管理能力; (3)具有完善的中、外教职员工团队; (4)本项目的教师需具有由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5)本项目的师资力量中具有日本留学经历; (6)建立完善的教学团队,团队人员需包括主任、教研组长、教学总监、学生专干、班主任等。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无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1、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2、付款人:长沙外国语学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方式:约定支付分期,按实结算(每学年共2次,每学期1次,上学期6月份支付,下学期11月份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平和堂支行(湖南富岳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609362920801) 3.预付款保函: 否 预付款保函: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21 —— 2026-08-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外国语学校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服务年限为2024年2月26日至2029年8月,合同一年一签。学费:20730元人民币/人/学期(按照发改部门最终核定收费标准收取,如在服务期限内学费发生变动应根据相关部门最新批复核定)。升学/签证费用、食宿费、外国原版教材费用另计。学费按学期收取,全部缴入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具有丰富的国际课程运营管理经验; 具有雄厚的学术研发实力及教学管理能力; 具有完善的中外教职员工管理经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具有丰富的国际课程运营管理经验; (2)具有雄厚的学术研发实力及教学管理能力; (3)具有完善的中、外教职员工团队; (4)本项目的教师需具有由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5)本项目的师资力量中具有日本留学经历; (6)需建立完善的教学团队,团队人员需包括主任、教研组长、教学总监、学生专干、班主任等。 (6)履约验收标准:根据技术、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相关方案及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每学期结束前20日内向甲方递交验收申请及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教学记录、师资资质、学生成绩等),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需在七日内进行整改完成,直到甲方验收合格为止。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需在七日内进行整改完成,直到甲方验收合格为止。。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合法权利; 2、负责为项目提供中方办学资质,确保项目办学的合法性; 3、作为学校主体,负责项目整体运营,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4、协调项目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本项目在当地的相关事务; 5、指派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甲乙双方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6、协助乙方进行招生宣传工作; 7、为项目提供中方课程; 8、为本项目的学生提供学生食宿及相关设施; 9、负责承担项目所需教学、办公场地及维修,水电,负责实验室、微机房设施设备及中文图书采购及维护,负责中方课程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课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教育品牌管理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合法权利; 2、负责为项目引进日本高中学校合作,确保项目办学的合法性; 3、负责国际课程实验班日常运营,招聘办公室、学生处、教师处、助教部、升学部等教职员工,并以乙方名义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协调项目与国外大学的合作,妥善处理项目在境外的相关事务; 5、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与甲方联系,负责甲乙双方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6、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本项目具体招生方案并开展各种招生活动,通过多种招生渠道进行招生,与甲方共同控制招生质量; 7、负责中方课程以外的全部教学管理工作; 8、承担由乙方组织的境外游学活动的安全责任;对其组织的出国游学学生人身安全负责应为学生出国游学活动购买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9、按照分配标准提供正式发票; 10、负责承担宣传推广、招生等活动,负责教学资料,教师办公和外方课程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承担日常办公及教育教学活动经费,承担外教、外方课程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课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11、所有以长沙外国语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名义开展的教学活动、招生活动、研学活动等均需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需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12、接受甲方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运营数据、教学记录等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不承担因资金拨付而导致付款延期的责任。 4、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及投标文件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乙方应按照年度预算金额千分之十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甲方的同类政府采购活动。 5、乙方任何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具体以甲方出具的损失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违约金、赔偿金、行政处罚及甲方为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测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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