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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1014000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林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02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质量要求(1)肥用油菜: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所提供的肥用油菜必须符合《经济作物种子 第 2 部分:油料类》(GB 4407.2-2008),须重点满足种子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等核心要求(具体指标可参照标准中油菜常规种对应等级规定执行)。 (2)商品有机肥: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所提供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 525-2021)要求,技术指标需达到标准规定。 (3)紫云英种子: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所提供的绿肥紫云英种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绿肥种子》(GB 8080-2010)中三级良种要求,具体指标为:净度≥97%、发芽率≥80%、水分含量≤10%。 (4)复合肥: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所提供的复合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要求,其中核心指标需满足标准规定:氮(N)22%、有效磷(以 P?O?计)8%、氯化钾(以 K?O 计)10%。 4.售后服务(1)整体项目质保期为半年,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状况的,均需无条件免费上门进行服务。 (3)对所投产品使用人员进行宣传和技术培训,主要包括产品贮存与使用方法等方面培训。 (4)项目实施期间提供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重要农业生产时期、节假日须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1)在无任何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情况下:肥用油菜、商品有机肥、紫云英、复合肥产品等项目全部内容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结算价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在质保期限不计息。付款时中标供应商须出具正式发票及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到户花名册等其他相关项目资料。
(2)结算方式: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成交供应商的最终结算价=(1-中标优惠率)*产品单价×实际完成数量。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中路支行(湖南林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305018640360000107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4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1)中标供应商货物送达后,由采购人、监理、及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办、村(社区)等指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中标供应商出具的发货验收凭证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作为进行结算依据之一。 (2)产品抽样送检,送检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合同生效后,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抵项目指定地点后,农业农村局、监理、镇、村(社区)对中标供应商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随机抽取并送到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样品质量代表该批次货物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若检验不合格,按合同约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无偿退换货。。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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