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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1208005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供应商(乙方): 长沙三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宁乡县行政中心后勤服务大楼一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公司所有车辆须全部具备合法手续。(2)车辆手续齐全、年检合格车况较好车容美观性能可靠配置冷暖空调。保险齐全:除交强险外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以上不计免赔险等。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按保单所示险种及保额负责赔偿事宜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3)5座轿车。A级:价位12万元左右,排量1.6L以上(含1.6L)、混动或纯电,参考车型:捷达、东方悦达起亚、丰田卡罗拉、大众宝来、大众朗逸、日产轩逸等;B级:价位18万元左右,排量1.8L以上(含1.8L)、混动或纯电,参考车型: 日产天籁、大众帕萨特、别克君越、丰田凯美瑞、广本雅阁等;(4)7座商务车。参考车型:猎豹、比亚迪、上海大通、别克GL8、本田奥德赛等;越野车。参考车型:大众途观、现代i35,丰田威兰达,本田皓影等。(5)8-13座车、17-26座车。参考车型:丰田海狮、江铃、丰田考斯特等。(6)28—39座车、45-55座车。参考车型:宇通、金龙等。 2.人员配置要求驾驶员具备与车型相适用的驾照 ,并有3年以上专职驾龄 ,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身体健康 , 责任心强 ,无交通肇事犯罪 、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史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无重大事故 ,无暴力违法记录或犯罪记录 ,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服从甲方安排。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和服务要求一致 4.其他要求按预约用车时间提前15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严格按甲方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合理化工作安排。17座(含)以上车辆提前2天预约用车。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长沙三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406110182600006403)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2-13 —— 2026-02-07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和服务要求一致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和服务要求一致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和服务要求一致 (6)履约验收标准:按质量要求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审定乙方年度服务目标及年度租赁服务计划,并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6、按合同规定按时配合乙方开展租赁服务工作,并对乙方在岗位配置上提出合理性建议。 7、乙方驾驶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因劳动关系所形成的任何法律纠纷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租用乙方车辆过程内,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9、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租赁服务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合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经甲方审订后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2、接受甲方对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如因管理失误造成甲方工作与之相关方面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系统培训方可上岗,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4、乙方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各类有效证件及手续的督办和审验,并按要求提供人员名册报甲方备案。 5、乙方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轨、身体状况欠佳、自身素质低劣、服务态度差等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乙方应及时调离此类人员,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 6、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政策,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和为员工在宁乡市当地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7、乙方自行负责其员工的病、老、伤、残、亡和事故、事件的处理,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8、租赁期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9、乙方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双方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其他工作。 10、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要求和指导,如需整改的,应在五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如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应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4、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取消或调减租车费预算,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乙方损失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转让合同租赁服务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转包期内的租赁服务费用。 6、甲方每月对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乙方须保证综合满意率在80%以上,若综合满意度低于80%,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限期整改不到位,甲方视具体情况按月扣发3000-10000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或三次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如乙方在相关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突击安全检查中不合格,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月总费用中扣除3%-10%作为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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