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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执法辅助服务合同公告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6-01-15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宁乡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12050007-1  
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99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6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宁乡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折扣率(%) 价格调整规则 优惠条件
1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027年宁乡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服务项目 24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24%作为取费率,按实结算。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乙方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乙方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乙方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乙方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依法检验: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乙方须按照市监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抽检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4.提高不合格样品检出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达到上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要求。

5、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甲方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甲方和甲方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成立本项目检测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核心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食品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检测技术负责人。所有人员均具备能从事检测工作的资质。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乙方配备含有车载冷藏冷冻装置的专用抽样车辆不得少于6台。

3.2乙方用于存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检测样品专用冷库容积不得小于400立方米,便于样品保存及复检需要。

4.其他要求

1、响应时间及说明: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2小时内抽检人员须到位,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甲方有权取消其成交单位资格。

2、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考核要求,如乙方满足不了甲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中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

3、如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定价
2.付款方式:

1)付款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根据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按实结算,凭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及发票等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半年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曙支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593777945012)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1-07 —— 2027-12-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监测场所: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便利店、专卖店、药店等流通场所;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校园食堂及餐饮单位;其他指定的场所。

2、监测时间:采购人合同中另行约定。

3、监测产品的主要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下列: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粮食、食用油、调味品、乳制品、饮料、饮用水、婴幼儿食品、肉制品、焙烤食品、水果制品、酒类、食盐、食品添加剂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考核要求

2)如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

(6)履约验收标准:

甲方采用现场考核、日常综合及资料查阅相结合方式,根据乙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重点考核每季度乙方的完成时效、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数据抽查等相关情况,由乙方整理得出考核结论,具体考核细则合同约定。

6.1、考核过程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计0分,并不予支付所考核单个季度内产生的抽检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

1)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经调查属实的;

2)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响应时间承担应急抽检任务或承担应急抽检任务出现3次及以上不及时的;

3)抽检过程中违反纪律法规收受抽检对象礼金红包,被投诉举报调查属实的

4)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对本项目服务任务再行分包委托,经调查属实的;

6)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的或提供服务经考核不及格的;

7)在采购人对抽检程序及文书提出质疑时,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情况,三次以上的;

8)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9)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6.2、上季度考核结果纳入下季度委托检验任务分派。中标后首次委托检验任务按区域平均分配。抽检服务实施一个季度后,按照季度考核结果排名实施由高到低差异化任务分配。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考核结果与经费结算挂钩。根据招标文件及实际产生费用,分段按不同比例结算。90分(含)以上的按100%结算;80(含)-90分的按98%结算70(含)-80分的按95%结算,60(含)-70分的按90%结算。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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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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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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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乙方报价包括本项目需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样品购置、培训、人工、车辆、管理、财务、安全事故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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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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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贺向阳 法定代表人: 刘向荣
委托代理人: 刘容正 委托代理人: 肖骏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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