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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51104003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胜利村 供应商(乙方): 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星沙街道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3.质量要求(1)项目栽花质保维护期为一周,在确保草花成活验收后移交维护所负责养护。项目摆花点的养护及维护由乙方负责,每次质保效果维护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确保摆花点位的花卉始终处于最佳观赏状态,整体效果饱满、鲜艳、整洁。对损坏、丢失的花卉及时更换补充,更换的花卉必须与原品种、规格、颜色一致,且应为健康、无病虫害、冠幅饱满的优质盆花,确保新旧花卉无缝衔接,不影响整体效果。 (2)在栽花和摆花质保维护期内,密切观察土壤情况和植株状态,如遇干旱或植株萎蔫,须立即进行浇灌,确保土壤湿润但不积水,密切关注是否有病虫害发生。一旦发现病虫害症状,须采取环保、低毒的物理或生物措施进行防治,防止蔓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质保维护期内出现的任何死苗、弱苗,中标方须在发现问题后48小时内无条件进行更换补植。 4.售后服务1.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2.乙方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乙方有责任给予补充。 3.服务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标的货物进行转配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4.要求乙方必须在供货完成后清理供货现场,保持供货现场的干净,清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另行支付。 5.为了确保高效完成各项日常维护工作、区内重大会议的临时摆花任务及数字化案卷等,要求乙方必须具备充足的货源保障能力,保证稳定供应,长沙县黄花镇回龙村夏家祠堂村民小组350亩地作为项目提供花卉(草花)货源基地。 6.任何案卷处理环节超过规定时限【2个工作日】未完成的,需上报至业务科室负责人,做逾期供货一次处理(处理方式详见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7、为保证中标人所供草花完整性及货物质量,要求中标人为项目配备符合项目的服务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绿化工4人,水车2辆并配备驾驶员(4吨,用于摆花点养护)。 人员配备:
设备配备
1.花卉供货要求:(1)本次项目的采购要求就是甲方按实际需求向乙方采购花卉及辅材,道路花卉更换,乙方需要安排人员栽植,完成验收前确保草花成活。项目栽花质保维护期为一周,在确保草花成活验收后移交维护所负责养护。项目摆花点的养护及维护由中标人负责,每次质保效果维护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确保摆花点位的花卉始终处于最佳观赏状态,整体效果饱满、鲜艳、整洁。对损坏、丢失的花卉及时更换补充,更换的花卉必须与原品种、规格、颜色一致,且应为健康、无病虫害、冠幅饱满的优质盆花,确保新旧花卉无缝衔接,不影响整体效果。在栽花和摆花质保维护期内,密切观察土壤情况和植株状态,如遇干旱或植株萎蔫,须立即进行浇灌,确保土壤湿润但不积水,密切关注是否有病虫害发生。一旦发现病虫害症状,须采取环保、低毒的物理或生物措施进行防治,防止蔓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质保维护期内出现的任何死苗、弱苗,中标方须在发现问题后48小时内无条件进行更换补植。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地点摆放到位并养护,如供应花卉材料的质量问题和栽植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在养护期内花卉材料有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由乙方无条件进行更换,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 乙方以总承包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社保、医疗、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1 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4)当甲方需要进行花卉采购时,甲方将所需花卉清单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采购人甲方的要求制定花卉采购单,包括:花卉清单(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花卉采购单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该批花卉供货。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可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进行供货,但项目数量必须由甲方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 (5)在供货时,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供应花卉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花卉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冠型不饱满、黄叶、干枯、病虫害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花卉材料更换成符合要求的。如乙方拒绝更换未能将有问题的花卉材料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本次供货花卉材料的货款,并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②、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花卉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在送货前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检查和清点; ③、乙方在供货期间及栽种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相关问题,全权由乙方自行负责; ④、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及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⑤、乙方必须接受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供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 ⑥由审查科负责根据需求分批次下单及分批验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2.1、按实结算
2.1.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2.2.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以双方签字的花卉采购单数量*项目清单分项单价*(1-中标下浮率(优惠率))、按双月据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2.2.3要求乙方根据公司规模性质及税收政策规定开具相应税点发票。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4300156606105977888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按照甲方的具体通知要求交货及栽植 交货地点: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2.组织形式:本项目由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由甲方分批次办理现场签证验收,据实结算。每两个月办理项目验收书,一年六次。 4.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位置后,由乙方申请验收,由甲方在验收小组成立后启动验收程序,现场办理签证验收,每两个月结算时根据分批次验收的签证单按结算金额办理项目验收书; (2)成立验收小组:①验收小组组长:由业务科室(生产科)分管领导担任;②验收小组成员:由生产科牵头组织本单位督查科、财务科、物资采购科及项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整体验收;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现场办理签证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更换成合格产品,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供货,不得变更品种; (2)甲方按照清单对每株花卉进行清点,如不符合要求则马上退货; (3)花卉要新鲜、花色鲜艳、叶色浓绿,不能出现萎焉、失水现象; (4)不能出现表皮损伤的现象; (5)所有花卉包栽价,含花坛出土人工及运输费。因栽花造成花坛堆土过高,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及时出土,每处花坛每年不少于2-3次; (6)要求乙方保留验收时的影像资料,水印照片要求含具体日期及时间,确保采购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7)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甲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采购要求,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发生货物数量缺少,送达时间延误,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甲方可拒绝签收,退货或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甲方根据花卉的品种、规格、冠幅等情况,对各品种花卉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花卉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乙方有一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次结算金额中5%的货款;乙方有两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次结算金额中10%的货款;乙方有三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次结算金额中50%的货款;(甲方下单后超过3 日及三日以上为逾期供货)。对于乙方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参照本需求中《供货要求》执行,苗木的运输和栽植过程必须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2012)的相关规定。 (1)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送货,不得随意变更下单品种; (2)甲方按照清单对每株苗木进行清点,如不符合要求则马上退货;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权益保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赔偿责任及合同违约金约定:(1)当次逾期达15 日的,甲方有权不再支付本合同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2 日内采取退货换货等措施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如在收到甲方通知2 日内未采取措施整改完毕或甲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签发验收单,甲方有权不再支付当次验收供货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争议处理:(1)验收结果争议:乙方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拒不认可或拒不盖章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6.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应按要求无条件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配送的苗木进行清点查验,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5.乙方的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乙方有违约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及采购文件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7.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8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5.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6.如有违约,按照合同及采购文件对应条款,接受处罚; 7.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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