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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51208003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麓谷街道662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供应商地址: 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3栋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注1:论证费用按照规模分类法计算。工程规模以建筑面积复核表为准。例如:假设某工程高层规模为20万平方米,多层规模为10万平方米,则其论证费计算方式为:20万平方米×0.6014元/平方米+10万平方米×0.3783元/平方米=15.811万元。 注2:项目成交折扣率为97%,上表单价为折扣后单价,结算时无需再进行打折。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一)服务范围 湖南湘江新区范围内除洋湖、滨江、市府北、梅溪湖、大王山、湘江科学城、岳麓山科创园桃花岭基地、高铁西城、谷山青山、大科城、莲花、万宝山更新、金山桥东、岳麓高新区以外的区域。 (二)服务内容及深度要求 乙方对在服务范围内进行规划审批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建类(包含军工、监狱、人防等涉密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技术论证。 乙方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进行数据核算并完成地理信息矢量数据入库。包含总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核算与单体建筑面积核算。 1、服务深度 (1)总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核算 核算总图方案指定要素的具体数据,包括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地面停车位数量、商住比例、广场面积、硬质体育场地面积、幼儿园面积、社区用房面积、物管用房面积等.(可按审批部门要求进行备注)。 成果及时限要求:乙方在接到服务通知单窗口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核算表1份。 (2)单体建筑面积核算 主要针对单体方案进行指定指标核算,核算内容包括建设性质、建筑性质、类别、栋号、层数、高度、基底面积、各类指定空间的建筑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并备注室内停车位数量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托儿所)面积等。 成果及时限要求:乙方在接到服务通知单窗口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面积核算表1份。 2、论证工具要求 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总图、单体图图纸进行指标复核计算,包括实现图纸检测、指标计算、电子印章和核对图纸身份识别码等功能。 表3 论证工具功能
(三)监督考核机制 1、甲方将在整个合同服务周期内对乙方进行全过程监督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 2、抽查时将考核单个委托任务的成果提交时效(正点率)、服务内容准确性、表达完整性(正确率)等内容。甲方对具体抽查项目进行评定,如该次抽查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相应处理: ①逾期提交成果的每次扣500元,出现三次或以上逾期的将约谈乙方主要负责人并一次性扣除2000元合同款。 ②提交的成果内容出现重大瑕疵,引发不良后果的每次扣800元,出现三次或以上重大瑕疵的将约谈乙方主要负责人并一次性扣除3000元合同款。 ③违规承接本片区内(指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房建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的,经查证属实,甲方将解除本采购合同,重新采购。 3、甲方将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收集相关主体的反馈及征集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对乙方服务工作实施监督。 2.人员配置要求项目团队成员须全程参与工作,不得挂名投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乙方应自行配备开展本项目工作所需的电脑设施设备。 4.其他要求为保证第三方服务的客观公正,乙方承诺服务期内不在湘江新区行政审批范围内承接任何房建及工业项目规划方案设计(★)。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1)甲方按照合同单价、房建类项目规模(类型)与委托项目数量,每季度向乙方据实支付费用,年度支付总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 (2)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对在所负责区域内取得建筑面积复核表的项目,按“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的收费标准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提交项目及费用清单、相关付款资料,甲方在确认项目清单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费用清单对应金额。 (3)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的拨付为准。 (4)以上金额均为含税价。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80003114962001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1-29 —— 2027-01-28
五、服务地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服务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服务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服务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详见服务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履约验收。甲方将会同乙方核实委托项目服务情况及报告情况。 2、若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向甲方提交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包含服务项目种类、个数及审批次数,出现问题种类、频率和论证工具应用情况等内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递交的所有文件均不退回。 2、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并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其大纲。 3、乙方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乙方应保证,如果成果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时,乙方须证明已经获得权利人的相应授权。乙方须进一步保证,甲方使用其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并应当使甲方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否则,须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任何成本、费用和损失。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积极响应。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备注: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的拨付为准。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如由于财政部门审批原因导致付款期限延误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顺延。 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实施。但甲方同意或甲方延期提供资料、未办理相关许可,逾期付款、推迟或延误验收、评审时间等甲方原因引起的逾期交付,乙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7.甲方变更服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及作出较大修改并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重新明确有关事项或签补充协议,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费用。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团队成员,但需向乙方说明理由。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团队成员,如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其提供的数据资料所有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的图数资料,若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10.甲方负责组织验收,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10天内组织验收。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决有关问题,甲方在乙方成功解决问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验收或签发验收单;甲方未按约定组织验收或虽组织验收但未按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成功解决问题的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承接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否则,甲方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及委托方提供的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并对其负责。 6.乙方对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乙方提交的编制成果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等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应当保证交付给甲方的成果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的侵权,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维护乙方的技术及知识产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超出合同目的向第三方提供本合同有关的文档资料及数据,若发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承担未交付成果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4.因乙方出具的成果文件错误导致甲方法律纠纷败诉,所产生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但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除外。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或者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由双方重新约定合同履行相关的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其他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包一为乙方独立承接,无联合体。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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