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1106002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口腔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9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美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华蓉东郡广场603室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3)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4)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5)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3.质量要求3.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售后服务4.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套设备保修保养(含零配件、校准等)五年(所需费用全部包括在投标价额内)。有相关校准要求的设备按行业标准每年校准仪器,并提供校准报告。定期回访(质保期内每年至少两次)。质保期过后,终身维修,不收人工及其他费用,只收取配件的成本费,不收工时杂费,其价格不得超出合同协定标准。必须提供厂家零配件、耗材价目表,要求品种齐全,货真价实。产品验收后12个月内,同一质量问题维修超4次,免费换新机,质保期12个月内维修超6次,无偿换新机。换新机后,从换新机验收之日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换新机后出现前述同类问题,执行退货并赔偿使用方的损失。(所需费用全部包括在投标价内) 4.2乙方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的,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的,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盖章的服务承诺书原件,并提供承诺书。品牌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常驻售后服务工程师不少于1名,提供厂家社保证明。仪器故障要求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并排除故障;48小时内无法修复时免费提供备用机,特殊问题另行协商。 4.3乙方负责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直至参与培训的人员能够熟练、准确地进行操作及日常维护工作为止,设备安装好后,免费接入院方信息系统、永久性软件维护升级,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在投标价额中。终身免除系统升级、维护、使用年费。 4.4所投设备应严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效的标准、法规及最新发布的行业规范要求,否则视为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4.5根据购方需要,在有效使用期内,对该设备进行一次拆卸、移装,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6乙方所投设备必须为原厂原装成套设备,且必须为生产期6个月内的机型和最新的硬件、软件版本,具体完全知识产权且近3年内无知识产权纠纷。 4.7综合治疗机的牙科高低速手机、负压吸引、三用枪等常规接口标准通用。 4.8设备安装的基础配套材料(包括管道、线路、开关、阀门、控制器等)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9设备安装产生的一切废弃物含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至院方指定地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4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物运送到医院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无质量遗留问题,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总金额5%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芙蓉支行(长沙美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604015470000209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标准和方法 具体程序以《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为准。 1双方签订合同起30天内,乙方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设备安装后,医院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4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能证明其设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5.1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含乙方),针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能、参数指标和要求,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相符为合格,仅有一项不相符,均为不合格。乙方在投标书中应答的所有配置、备件等均为原厂原装合格品且数量相符,如有一项不符,不予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提供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5.2检验所有应附资料。 5.3由甲方如实填写验收报告,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本合同所采购的产品因其自身特点导致甲方无法在验收当时发现其质量问题、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缺陷,则甲方应享有合理的适用或测试使用期间,如在该期间内发现上述产品问题,则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换货或退货处理,在此种情况下乙方无权以甲方已验收作为已交付合格产品的抗辩。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本合同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6)履约验收标准:6.1制造商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2乙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 6.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6.4设备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6.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5.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