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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医院超声诊断仪合同公告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6-02-27
超声诊断仪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1126001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一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311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建材城木业三期1栋-1-101~111、-2-2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超声诊断仪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超声诊断仪(全身偏心血管)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根据采购需求 1 1780000
2 超声诊断仪(全身偏浅表造影)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根据采购需求 1 1792000
3 超声诊断仪(全身偏浅表弹性)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根据采购需求 1 1749000
4 超声诊断仪(全身偏浅肌骨介入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根据采购需求 1 1776000
 合计金额小写: 7097000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零玖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数量 单价 总价
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 Resona A Super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 1776000 1776000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 ePascal 80 逸超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1 1749000 1749000
超声诊断设备 Aplio i900 TUS-AI900 佳能医疗器械(大连)有限公司 1 1792000 1792000
彩色超声诊断仪 Vivid E95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1 1780000 1780000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质量要求

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及复印件。
3.2、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3.3、乙方必须提供保证满足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确保院方购买的设备距生产日期不超过 6 个月(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列出培训计划,开箱验收时提供使用和维修中文手册,上述服务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3.4、乙方在医院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5、产品核心产品使用年限 7 年、其他产品使用年限 8 年。

4.售后服务

4.1质量保证期:超声诊断仪(全身偏肌骨介入):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含探头)全保修 5 年。
超声诊断仪(全身偏浅表弹性):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含探头)全保修 5 年。
超声诊断仪(全身偏浅表造影):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含探头)全保修 3 年。
超声诊断仪(全身偏心血管):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含探头)全保修 3 年。
4.2设备维护措施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4.3故障响应时间
若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在接报时刻起 12 小时内工程师到达医院进行维修并排除故障。维修时间3 天,须提供备用机,如需更换故障配件(保险期内、外)的,零配件供应最长不超过 1 周,需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及保障,定期巡检,每年4 次。

5.其他要求

5.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出现人为遗漏,均由乙方无条件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2设备与医院信息系统的接口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3提供不少于 8 人在上级医院二个月的培训,包含培训相关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87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 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 票,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 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9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一年后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符合售后服务要求,乙方提供加盖厂家公章的售后维保合同/协议,经甲方、使用方组织验收,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湘银支行(湖南中邦恒盛医药有限公司:810000031255000004)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双方签订合同起 30 天内,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设备安装后,医院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设备完整性验收、功能验收、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测试报告、验收文档等与项目有关资料。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设备完整性验收、功能验收、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测试报告、验收文档等与项目有关资料。

(6)履约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验收过程中,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7.2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能证明其设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7.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补救措施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甲方由于特殊原因中途中止合同,若乙方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实际工作量核算补偿费用;甲乙双方协商明确核算标准,可以提供的合法票据、工作量清单为依据,必要时经第三方审计确定补偿金额。如财政拨款延迟、采购政策调整等。约定拨款延迟时,供应商不得拒履行合同义务;若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
法履行,双方无责,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对应费用。如产品技术参数不达标,乙方需无偿整改至符合标准。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张树生 法定代表人: 王嵩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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