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CS-202511130018-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23号 (1)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维胜科技电力扩容外电接入工程(电气部分) (2)工程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电缆敷设、电缆头制安、肘型头安装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为长沙经开区维胜科技电力扩容外电接入工程(电气部分)。位于长沙市长沙县,属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内容包括电缆敷设、电缆头制安、肘型头安装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计划开工日期:2025-12-05 计划竣工日期:2026-03-05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350147.58元 (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柒万壹仟贰佰零捌元叁角伍分(1171208.35 元); (2)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陆仟伍佰零捌元叁角肆分 (6508.34 元); (3)含税不可预见费: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叁角捌分(66436.38 元); (4)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壹仟肆佰捌拾元零捌分 (111480.08 元); 成交优惠率=[1-(投标报价总价-投标报价含税不可预见费-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预算总价-预算含税不可预见费-预算专业工程暂估价]*100%,为 3.82 %。 最终结算价款以相关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2.合同定价方式:综合单价(含税)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2)付款方式:本工程进度款由甲方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资料经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完成后支付至初审金额的80%,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竣工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工程结算款的5%,含质保金及风险保证金,两者合并设置)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结算抽查(如有)完成后,依据结算抽查结果一次付清。质保金与风险保证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 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 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5)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延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3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4.预付款保函: 否 无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谢伟豪 证书名称: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证书编号:湘243002513754 证书专业:机电工程二级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甲方和乙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详见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详见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