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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F20251112001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特立路48号 供应商(乙方):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5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按招标文件要求,全部由乙方承担,且货物在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甲方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抽检。2、质保期6 年。质保期以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提供。3、质保期内所有产品的保养、维护及维修等要求上门服务。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及时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负责赔偿所有经济损失,质保期外或质保期内非质量因素造成的水表或远传装置故障,所发生的配件及相关费用由采购人负责,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零配件更换价格明细。4、如乙方所供产品在寿命期内因其质量问题而频繁出现故障,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行及安全生产,甲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甲方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4.售后服务1.乙方运维售后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质保期内,一些现场常见的非人为或不可抗力原因而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供水部门无法接收到水表的用水数据,或者用户在手机APP 等平台上查询不到最新的用水信息;数据出现错误或缺失;水表液晶故障代码显示;水表阀门无法正常开关;水表显示屏无显示或显示模糊、乱码;数据传输异常;水表读数与实际用水量不符,读数增长过快或过慢,甚至出现负数等)的处理、故障表的更换等。 2.乙方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故障的处理。3.质保期内,乙方现场维护人员提供7*24 小时售后支持服务,特定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服务期内表计出现故障,必须30分钟内做出响应,分析问题;4小时内解决问题(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如若因表计计量故障、远传控制功能故障、水表阀门故障等表计故障与用户发生水费纠纷,乙方需48小时内派专人与用户沟通协调,处理故障,该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故障检修后仍无法排除的,乙方应在故障报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供用户使用(产品技术参数参见招标文件),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或直接更换。4.对于由于乙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更换的设备(主要是水表、电池),质保期内由乙方免费进行更换,甲方发现设备使用异常并通知乙方,乙方在24小时内抵达安装地点修复异常并承担所有费用,含问题判断、维修更换等全过程。若乙方因自身技术及能力有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异常,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产品。如乙方拒绝或拖延、不对货物维修,甲方可自行进行修复缺陷,此过程中甲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修理或更换的部件质保期重新计算。5.质保期内,乙方免费对冰冻原因造成的损坏水表进行维修或更换。6.在质保期内,乙方定期上门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以保证产品正常运行。制定保修维护计划及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在此期间由乙方无偿提供产品运行所需备品备件,负责产品特定故障的排除及产品的更换和修理,此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直接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定期向甲方提交例行检查工作情况记录表,报表需由对应服务中心签字确认。7.质保期内,因水表质量问题导致的甲方直接损失,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负责。8.怠于履行质保期售后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0.5 ‰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向乙方发送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解除通知送达乙方即终止。终止合同乙方除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一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其他要求未约定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付款人:长沙县洁源水业有限公司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分批供货,按实结算;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货物按时按量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每批货物经检验合格通过办理入库手续后,以甲方签收人签字的签收单确认的数量和合同含税单价为依据按实进行结算,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检验报告支付给乙方到货金额的50%,水表安装完成运行正常经验收合格后(或货到六个月后)支付该批水表金额的45%,其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质保期6 年,按全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后无质量问题,予以无息付清。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开发区支行(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10132701040000055) 3.预付款保函: 否 未约定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根据甲方要求分批次供货,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超过7 天内到货。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长沙县境内),乙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指定摆放。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未约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未约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未约定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未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未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甲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法规及时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可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由甲方组织按水业控股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3、因产品原因造成的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所有产品退回给乙方,乙方须重新供货,并再行申请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连续两次项目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将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人拆除所有已安装设备且自行运回所有供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返还甲方所有已付货款,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 4、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调试验收单后,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未约定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未约定。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未约定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未约定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产品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第6 点执行。2、乙方所交标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如以上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未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未约定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未约定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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