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216000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一中城南中学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规划东三线与南四线交汇处 供应商(乙方): 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202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乙双方曾签订《2025-2028年校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编号:CSCG-GK-202505140057-1,以下简称“原合同”)。 现因甲方物业管理服务需求增加,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原合同未尽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与原合同一致 2.人员配置要求增加物业管理服务岗位2人(其中保洁员1人,生活老师1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与原合同一致 4.其他要求与原合同一致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103.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103.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601015480000179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17 —— 2026-08-29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与原合同一致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与原合同一致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与原合同一致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与原合同一致 (6)履约验收标准:与原合同一致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与原合同一致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与原合同一致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与原合同一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与原合同一致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甲方不可控的财政支付审批程序导致迟延支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4.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服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学生、教职员工或第三方人身损害的,乙方应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与原合同一致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与原合同一致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与原合同一致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服务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4.合同签订时间:2026年3月16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