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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403000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玉潭镇花明南路116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奇亚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秀石街金湾嘉园3栋17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除相应考核经费后为642596元(详见附件经费测算表)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按招标文件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甲方将该路段服务费用与原合同服务费用进行单独结算,结算标准按原合同执行。具体金额根据第三方现场测算面积后,以第四轮市场化单价标准进行结算,并扣除相应考核经费后为642596元(详见附件经费测算表),支付方式自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一次性支付。 收款账户: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奇亚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01330000001872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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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为提升城区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打造干净整洁、精致清新的良好形象,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应经开区、城发集团等单位工作要求,长兴路(S304-发展北路)、发展北路(长兴路-檀金路)、海信路(蓝月谷路-内部道路)、尚义路(石泉路-宁乡大道)、西霞路(明珠路-永佳路)、一环路(东升路-创业大道)路段、檀金路东线(发展北路起点-内部路)、河北路、发展路(滨江路-319)、玉潭东路跨曾家河桥梁、历泉线(楚沩大道-规划三路)、玉潭东路延伸线(发展路至历泉路)、金盆路(金泉路-玉潭东路)等路段,已分别建成通车,现一并纳入第四轮市场化清扫保洁服务范围。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2]31号关于“研究城市清扫保洁第四轮市场化工作”中第六条之规定“原则同意城市清扫保洁第四轮市场化期限内新增需纳入服务范围的面积不再另行招标,由市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按照第四轮市场化招标的中标单价、片区责任划分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相应增加服务经费由市财政据实予以保证”和《宁乡市城市道路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八标段》政府采购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若作业服务内容有增减(超过±5%以外),按增减量与投标平均单价乘积计算。作业面积变动后不够整月的期间,根据实际期限在整月中所占的比例作相应的增减。”,四标段清扫服务面积为296.45万平方米,本次新增十三条道路新增服务面积经第三方公司测量为519525平方米,为原清扫保洁面积的17.5%,因此甲方就以上路段的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委托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如下: 一、服务路段: 1、长兴路(S304-发展北路) 2、发展北路(长兴路-檀金路) 3、海信路(蓝月谷路-内部道路) 4、尚义路(石泉路-宁乡大道) 5、西霞路(明珠路-永佳路) 6、一环路(东升路-创业大道)路段 7、檀金路东线(发展北路起点-内部路) 8、河北路 9、发展路(滨江路-319) 10、玉潭东路跨曾家河桥梁 11、历泉线(楚沩大道-规划三路) 12、玉潭东路延伸线(发展路至历泉路) 13、金盆路(金泉路-玉潭东路)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审定乙方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方案,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情况;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道路、绿化带、果皮箱、垃圾站、公共厕所、加水栓的具体位置,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由于服务费未及时支付而致使保洁任务无法完成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用工、劳动保障、安全等进行检查审计。 5、甲方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保证在中标后6个月内,在宁乡进行工商注册,办理清扫、收集垃圾服务许可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必须根据中标方案、作业方案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组织员工履行各项职责,按照宁乡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转包中标项目,确保承包区域内环境卫生质量有明显提高。 2、在合同期内,因甲方需要调整乙方保洁地段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根据实际保洁面积、作业内容的增减,增减乙方的承包款(以承包单价为依据),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3、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环卫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损害市容卫生项目的,乙方应在2小时内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 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线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以上发放,并为所有工人购买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如与作业人员发生劳务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措施,乙方应按要求,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反光工作服,佩戴统一的工作牌,自行解决道路安全作业问题;要重视文明作业、安全操作管理,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员工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做好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的日常工作,使之达到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负责承担相关的维修、维护费用。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若有损坏,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由 甲方提供的固定资产、作业机具和档案资料,作好交接和善后工作。乙方必须做好作业车辆、设备设施及其员工的管理工作,如作业车辆、设备设施或其员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9、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作业工人签署确认的与乙方劳资已经结清的证明书,作为甲方签发履约合格书的依据之一。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万在本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甲方交与的固定资产和相关资料、不撤离作业区域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中标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甲方赔偿。 (三)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事故并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对方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承包服务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若因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本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2、乙方不履行合约,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按投标书承诺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 3、乙方连续3个月综合考核分排名最后一名的; 4、乙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在一个年度内被媒体三次曝光或国家、省、市检查活动中两次排名在长沙地区同级市(市、区)后两位的; 5、甲方就乙方责任范围内同一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6、乙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而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导致其员工向甲方或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上访、闹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7、乙方人员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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