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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JZ-202604100019-1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0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星运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兴联路669 号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4号交易中心1047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以自有货运车辆送货上门,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3.质量要求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须提交货物单价及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产品上应明确生产厂家、保质期、生产日期、国家检测标准等,质保期为 1年以上(含 1年),质保期从送货当天开始计算,乙方免费提供质保期内相关货物的技术服务。 4.售后服务乙方在 2 个工作日(以甲方的信息为准)内按采购需求将所需物品配送到甲方指定位置,若未送达,甲方可对乙方配送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情况扣除 200 元/次。 5.其他要求(1)乙方在实施本采购项目过程中所发生意外、事故(包括乙方和非乙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有乙方承担。(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或者变相拒绝签订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选择其他供应商。(3)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乙方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营业部(长沙星运商贸有限公司:810000161247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不收取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甲方发送采购需求后两个工作日内。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验收要求 本项目采用分次验收,有相应验收标准的产品以相应标准验收;没有具体验收标准的易耗品等产品,以常规使用期限作为验收标准、质保。验收不合格,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有关更换和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供货期限 二年(24个月),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履约期限为:2025年4月18日-2026年4月17日。第二年合同履约期限为:2026年4月18日-2027年4月17日。)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技术资料均已得到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如发生涉及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争议,将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赔偿或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有权对乙方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监督。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有权要求甲方保守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未明确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处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合同未明确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细则需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后方可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履行的,双方应提前书面沟通并达成一致。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实际履行情况结算费用。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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