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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丹芍治伤丸及二参治伤丸委托加工服务合同公告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6-04-24
丹芍治伤丸及二参治伤丸委托加工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122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骨伤科医院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社港镇新光社区汉兴街7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德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区金洲大道1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丹芍治伤丸及二参治伤丸委托加工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丹芍治伤丸委托加工服务 其他服务 服务期两年 2 1803200
2 二参治伤丸委托加工服务 其他服务 服务期两年 2 184000
 合计金额小写: 19872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丹芍治伤丸及二参治伤丸委托加工服务。

2.服务期:两年。

3.生产规格:每包净含量8克。

4. 加工单价与预估数量:

4.1 加工服务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0.46元/包。该单价包含为完成本合同标的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材料、运费、加工费、检验费以及产品验收合格后至交付甲方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

4.2在服务期限内,丹芍治伤丸的预估加工量为1960000包/年, 二参治伤丸年预估加工量为200000包/年。前述数量为估算值,不构成甲方对采购量的承诺。

5.基准总额与结算金额

5.1 本合同暂定的基准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小写:1987200.00 元)

5.2最终结算金额以服务期内各批次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0.46元/包)进行累计计算。

5.3在本合同服务期(两年)内,所有批次的总结算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合计金额小写:1987200.00 元的11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服务内容

1.1.1丹芍治伤丸,每包8克。包括包装材料、运费、加工费、检验费、验收合格至交付等。

1.1.2二参治伤丸,每包8克。包括包装材料、运费、加工费、检验费、验收合格至交付等。

1.2项目技术及需求

1.2.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制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乙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依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备案标准完成制剂生产。

1.2.2乙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制剂生产场地厂房车间、配套生产设备及专业生产人员,负责包装材料的采购,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制剂处方、生产工艺生产合格的药品。每批次药品须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及相关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加工乙方应具备该制剂工艺所需的全部生产能力及设备,完成药品包装及检验工作每批次按规定数量取样,进行质量标准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后,将检验合格后的药品交给甲方。

1.2.3乙方应建立健全相关剂型制剂生产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生产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卫生管理以及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完整记录,制定各环节人工疏漏防范措施,接受甲方专业人员的定期监督检查。

1.2.4乙方须对制剂生产质量全程负责,确保每一批制剂药品符合既定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及生产数量,生产工艺及质量可控,质量指标符合湖南省药监局备案标准要求。乙方向甲方交货时,须提供制剂药品自检合格报告;协助甲方完成每种制剂的送检相关工作;对委托生产的制剂按规定留样,妥善存档检验报告,配合药监部门的复检工作,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因制剂药品生产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2.5原料供应商送达的原料,如乙方对其质量质疑,应将该原料送上级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原料供应商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1.2.6乙方每生产一批次制剂设定唯一批号(一批号最大生产量≤25万包),成品按“每大包20小包,每小包8g”的规格包装。乙方需对每批次成品进行留样观察,留样数量应至少满足按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的需求;成品留样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详细记录留样观察结果,并每年向甲方提交书面留样观察报告。

1.2.7产品在乙方生产、贮存环节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8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受到药监部门药品质量不良通报或处罚,或甲方发现乙方隐瞒其药品质量不良记录,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9乙方应制定突发情况应急措施,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如遇突发疫情、生产场地需封闭消毒或有工作人员因密接需要隔离等情况,乙方应启动应急预案,保证甲方院内制剂的正常供应及配送。

1.2.10乙方须严格遵守保密协定,制剂处方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泄露与制剂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相关研发数据、生产数据及结果发表论著、申请专利或获取成果;对甲方所有的医疗机构制剂保密信息及其相关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制剂批件、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检测报告、样品、技术文档、操作手册、涉密业务函、制剂内、外包装和说明书设计样版等书面、电子数据和其他形式的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经核实因乙方原因造成泄密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2.11若乙方提供的制剂成品存在争议,由甲方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制剂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2.12甲方有权对委托生产制剂的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乙方应予以配合。

1.2.13乙方须保证使用的包装材料等符合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并提供相应质检报告。乙方设有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专用区域,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及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进行分区存放,配备温度监控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药品断货,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2.14制剂内、外包装样式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样式执行,且内、外包装质量不低于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1.2.15乙方应妥善保存所有生产原始资料及质检记录,甲方有权随时查阅复核,乙方应予以配合。

1.2.16乙方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近三年无药监部门抽检不合格记录等。

1.3药品配送要求

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成品库的全部过程,包括装卸车、现场搬运等工作,承担配送运输费用和运输安全责任,对运输过程中成品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具有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3.1包装:符合国家药品包装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

1.3.2出库: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库;

1.3.3运输:运输过程应遵守药品运输相关规定,满足药品存放条件;

1.3.4交接验货:双方当面查验药品外观无损坏、无污染,数量准确无误。

1.3.5收:双方在药品交接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完成交付。

1.4质量管理规范

1.4.1乙方具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1.4.2乙方设有售后服务团队,能够及时响应并处理医生、药师、患者咨询及投诉。

1.4.3乙方生产投料期间,应接受甲方对原材料现场取样与检查,予以积极配合。

1.5交付时间要求

甲方取得制剂委托配制备案批准证明文件后,分批向乙方下达生产计划,生产周期自甲方原材料送达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45天内完成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检验及交付工作。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生产周期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无故逾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乙方须按照甲方依法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配制和检验,全程符合GMP管理等相关要求。

1.6其他服务

1.6.1协助甲方开展产品生产工艺改进及质量控制标准提升工作。

1.6.2协助甲方完成合作期限内制剂的年度报告备案、委托生产备案和再注册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

2.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各岗位管理制度,明确设置制剂室、药检室及质量管理部门,清晰地界定各部门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并配备数量充足、素质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2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大专及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拥有与岗位匹配的管理实践经验;具备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两人不得互相兼任,且符合药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要求。

2.3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具备岗位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乙方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留存完整培训记录。

2.4乙方本项目组成员不少于5人,所有成员均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生产实践经验;其中至少配备1名药学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确保满足本项目生产、检验及管理的专业需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应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相应设备(含制剂生产、质量检验相关设备),且设备性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4.其他要求

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2.1按结算。按批次验收付款,每批次结算总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甲方收货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清该批委托生产的全部费用。

2.2本项目采用费用全包干方式,中标综合单价包含包括包装材料、运费、加工费、检验费、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自行提供,甲方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合同履约期限内,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湖南德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00316202502010)
3.预付款保函:

本项目不设置预付款,乙方无需向甲方提供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4-20 —— 2028-04-19

五、服务地点
浏阳骨伤科医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确保每批产品均按甲方要求完成生产、检验及贮存,符合验收标准,并且乙方同时确认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该批制剂药品及其生产符合药品注册批准要求及甲方规定;

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完整;

按相关规定完成了各类检验、验证工作;

按规定进行了质量自检或现场检查;

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完成,生产条件受控,生产记录完整规范;

产品配送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完成调查及处理;

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处于可控范围。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响应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内容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外观、数量、票据、批号、有效期、生产信息、质检报告、自检报告等。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剂药品验收,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注册标准、甲方经药监部门备案的质量标准(协议有效期内备案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新备案标准执行)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若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在收到制剂药品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制剂药品进行飞行检查,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间若对产品质量存在疑义,甲方有权暂扣货款作为质保金,待质量无异议后再行支付。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调整人员配置或优化服务方案;乙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负责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委托生产的各项事宜,乙方无偿配合申报的相关事宜。

5.甲方向乙方提供医院的相关资质及委托加工产品的资质等证明文件(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制剂生产批件复印件、产品处方、说明书等资料)。

6.甲方向乙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有权派质检员、工艺员对乙方委托产品的生产过程及质量进行指导监督。

7.甲方对委托加工产品组方的合理性、临床疗效和安全性负责。

8.甲方须提前15天向乙方下达书面的产品生产指令。

9.甲方负责委托加工产品药材的采购。

10甲方收到乙方生产的产品后,应及时验收,非产品质量问题甲方不得退货,且应配备质量授权人负责产品的临床使用放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配合甲方向省局申报委托生产,无偿提供各项必需资料和做好工艺验证、稳定性试验及补充申请等各项技术材料。

5.负责委托加工产品药材原料全检验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和检验。

6.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制剂内、外包装样式进行包装材料的采购。

7.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甲方的工艺要求进行加工生产,确保产品符合甲方的质量标准要求,经乙方质量授权人批准才能出库放行。

8.接受甲方及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现场质量审查。

9.乙方负责委托产品的生产和产品检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10.乙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原辅材料、生产过程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非产品质量问题甲方不得退货。如因乙方原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被第三方追索或被处罚,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罚金等所有经济损失。

11.乙方负责每批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检验,并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批检验报告书。加工生产记录、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暂由乙方负责保存,保证甲方能够随时调阅和检查,成品质量由乙方负责。离产品有效期前一个月时,所有资料及样品交予甲方,乙方不得再保留。

12.对甲方提供的一切技术资料保密,不得传于第三者,不得自行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产生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3.甲方下达计划后,生产周期自甲方原材料送达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45天内完成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检验及交付工作。

14.乙方不得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研发甲方制剂或以甲方制剂的组方为基础方进行加减而开发。若发现有如此行为,视为侵权将永久追究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主张权利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书面确认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仅在委托服务费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5.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两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采取整改措施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则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赔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甲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承担未履行部分5%的违约金。
2.服务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由于甲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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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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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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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陶功林 法定代表人: 张铁辉
委托代理人: 沈静 委托代理人: 刘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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