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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麓景路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补充合同)合同公告

招标公告 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26-05-15
麓景路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507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麓景路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补充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麓景路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 物业管理服务 原合同5580000.00元(三年),5580000*10%=558000元,拟补充85天的合同,合同时间从2026年7月1日00时起至2026年9月25日24时止,金额共计433150.68元,未超过三年总金额的10%。 1 433150.68
 合计金额小写: 433150.68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叁万叁仟壹佰伍拾元陆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延期间合同金额:人民币433150.68元(大写:肆拾叁万叁仟壹佰伍拾元陆角捌分)

其中: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金额为155000元;

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金额为155000元

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25日,金额为123150.68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根据甲、乙双方2023年7月1日签订的麓景路办公区《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4100012-1(以下简称:原合同)服务要求一致;

2.人员配置要求

与原合同人员配置要求一致;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与原合同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一致;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根据原合同费用标准执行总价包干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78,说明:按月支付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78,说明:按月支付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3150.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8.44,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如因特殊原因出现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则履约验收期应进行相应差额支付。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联支行(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00042301409026)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7-01 —— 2026-09-25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高新区麓景路2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原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履约情况,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每月考核评价等。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做出整改或由甲方批注后实施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制定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6、审定乙方拟招聘的工程技术人员、保安人员的入职资格,其他招聘人员报甲方备案;

7、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乙方未达标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8、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9、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及相关档案、资料,尽快移交乙方使用、管理;

10、协助乙方做好有关物业管理的宣传和文化活动等工作;

11、甲方必须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

12、因甲方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乙方或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协助甲方制订项目物业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6、乙方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部分专项管理业务;

7、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现需甲方解决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附相关照片及时报告甲方;

8、告知并监督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使用有关规定,与装修物业的使用人订立书面约定并告知其限制条件;未经甲方同意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物业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

9、加强保密审查和开展保密知识培训。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不得将在甲方获取的会议信息,文字材料、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外传;

10、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乙方用房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保证全部移交物的完好。

11、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2、乙方积极配合甲方交办的其他临时事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原合同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为电子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刘强 法定代表人: 李健
委托代理人: 姜开顺 委托代理人: 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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