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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318001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209号 供应商(乙方): 珠海泽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工业区虹晖二路北厂房一3楼318室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3)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履行。 4.售后服务1、质保期:所投货物整机原厂质保期三年,即安装调试完成,采购人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保修期内投标人保证开机率95%(按一年365天计算)。质保期内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费用包含在报价内。 2、质保期满后只收取用工费和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所需费用,先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付维修款。以上设备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记录。 3、售后响应时间:质保期内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技术问题支持,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质保期外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技术问题支持,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协商解决问题。 4、货物制造商直接负责售后服务,投标人提供制造商400等免费保修电话号码,所投货物制造商在国内的售后服务机构及厂家办事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中标后在湖南省内配备厂家固定维修工程师。 5、货物制造商在国内具有维修工程师(不少于2名)并注明名字、联系方式,并承诺如需要时工程师每周7天能随时到达采购人地点。 6、货物制造商国内免费维修电话、网络、电传或E-mail等适当形式的技术支持联系方式,若采购人技术人员提出技术咨询要求时,能保证货物制造商迅速做出响应并给临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可通过电话提供远程在线维修、软件升级。 7、货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及软件终身升级,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提供制造商的承诺书。 8、制造商应派技术人员每年对设备进行1到2次的巡回检修,并出具检修报告,提供制造商的承诺书。 9、开放设备接口,负责与采购人现有设备和系统联网连接,提供通讯协议,开放数据端口文档,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10、提供质保期后每年全保的价格清单,保修期后需要保修的价格不得高于此价格。 11、如遇更换配件或其它原因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将按实际停机时间的两倍顺延保修期。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061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2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康怡支行(珠海泽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4050164223700000050)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货 交货地点:交货至宁乡市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出赔偿。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发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有权拒绝接收。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应提供一照两证及授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代理授权证书等(进口设备应提供海关报关单,商品检验单等合法手续)。乙方应确保配置清单内的所有设备(即原厂生产设备)均是合法生产并有相应证件。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此合同条款与线下合同不一致时,以线下合同纸质版为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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