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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330001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资福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资福镇窑里社区 供应商(乙方): 长沙佳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塘湾社区玉兴路2号豪德市场C区5街3栋88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合同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叁万零肆佰玖拾肆元玖角贰分;(小写)人民:2330494.92元;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坚持文明作业,安全作业,礼貌服务,提高自身修养。 2、上班必须着标识服,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及裙装作业,不得喝酒上班。 3、必须按指定的网点倾倒垃圾,禁止焚烧垃圾,确保垃圾及时送入收集地点。区域内及部门内垃圾箱即满即拖。 4、安排专门的洒水作业车,作业方法按照不同路段月两次分别进行路面冲洗作业,确保路面畅安舒美。 5、确保服务范围内住户满意,无投诉。 2.人员配置要求
清运车3台、洒水车1台、铲车1台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费用支付办法:甲方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先作业后付款的方式进行,按月结算支付作业服务费,计算方法:全年承包作业费/12-累计的日巡查处罚金±月评定奖惩金-月预留金,甲方每月预留5000元,每年共计预留60000元,待年终考核完成后按考核分数结算拨付给乙方。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长沙佳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80019911130801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6-01 —— 2029-05-31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资福镇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资福镇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资福镇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资福镇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负责协调有关环卫工作的协调事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必须按企业单位用工的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鼓励乙方购买项目商业保险。如因出现员工与乙方之间的劳动用工合同纠纷,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争议、事故等,一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为了提高保洁服务质量,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工作范围及服务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2.如遇政策规定有重大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及违约金。 3.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每月组织考核一次、督查三次,乙方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每月考核低于90分(不含)或合同期内连续2个月考核得分低于90分(不含),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在合同期间乙方宣告破产或解散或乙方因被收购、合并、重组或资产被冻结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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