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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327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88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红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玉兴路2号(豪德广场)6-1栋103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劳务费共计:贰佰贰拾叁万陆仟叁佰玖拾贰元整(¥:2236392.00)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卫生保洁每天一次大扫、两次小扫。即每天早晨8点以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道路(包括铺道)清扫:每天上午、下午再进行局部巡回保洁,包括捡白色垃圾、烟头、槟榔渣,清除草坪杂物,确保房前屋后等环境中无暴露垃圾,无死角垃圾,“牛皮癣”清除(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2.人员配置要求保洁人员25人(含管理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要求配备一台洒水车、一台压缩式清运车、4台小型垃圾清运车、电瓶斗车若干台、一台铲车 4.其他要求乙方配备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具备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合法手续,指定的驾驶人员应持有车证相符的驾驶证书,方能参与营运。其他清运设备均应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方能进行生产活动,否则所发生的任何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甲方依据检查结果按照先作业后付款的方式,于每月31日前凭乙方发票支付当月的劳务费(为确保劳务如质完成,甲方每月预留10000元劳务费,甲方自2026年5月--2028年5月每月支付83333.33元,余款按检查分数于第二年5月结算支付给乙方)。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紫金支行(长沙红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802160104000843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5-10 —— 2028-05-09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花明楼镇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宁乡市花明楼镇卫生作业质量检查计分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宁乡市花明楼集镇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和要求 宁乡市花明楼集镇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办法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宁乡市花明楼集镇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和要求 宁乡市花明楼集镇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办法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宁乡市花明楼集镇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和要求 宁乡市花明楼集镇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办法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结算价款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5、乙方人员在劳务承包期内从事劳务活动中和休息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劳动争议、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一切责任。乙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造成的但不限于乙方人员、甲方人员以及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一概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合同期限内,有关需要整治的劳务活动协调事项,属于乙方工作范畴,但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进行工作。 7、如遇临时性劳务活动,甲方有权临时调整乙方劳务作业时间,乙方应积极配合,在收到甲方告知后立即组织劳务人员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需保证劳务质量,提供劳务活动所需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设备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乙方劳务人员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公司工作牌。在劳务活动中应严格要求劳务人员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加强管理,注意安全。 6、乙方的劳务活动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调度。 7、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保险。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如出现劳务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为合同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在正常环境或合理情况下,如果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经过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的(口头通知轻微的需马上改正),甲方有权按照保洁的有关扣分标准扣除乙方的劳务费。 3、甲方如非本合同第七条第三项情形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并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如非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亦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且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除应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处罚外,还应当赔偿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4、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拖欠乙方劳务费达到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停止劳务活动,直至双方协商解决劳务费支付问题为止;如拖欠劳务费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终止合同;出现上述情况,不属乙方原因所致,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拖欠劳务人员劳务费2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出现乙方劳务人员因乙方未及时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务费,导致劳务人员向劳动部门投诉,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劳动部门确认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管乙方负责人是否到劳动部门签字认可,甲方均有权在乙方承包款中代为支付工资,甲方与乙方结算承包款时应抵作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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