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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413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榔梨镇新建路4号 供应商(乙方): 华润昆银医疗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A4栋1102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见上表。 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 (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
(1)本项目所有设备整机原厂质保 3 年,质保期从终验合格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及试运行满三个月后,再进行终验)。在满足项目整体3年质保期要求的基础上,乙方将额外购买2年质保服务,为项目整体提供总计5年的质保期。 (2)质保期内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配件)及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修(包括上门维护和升级)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总价中,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进行(质保期内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延迟服务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质保期满后,如甲方仍有需求,乙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配件费不高于投标文件的报价;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6)质保期内乙方派专业人员做售后服务跟踪,如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包括因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等本身缺陷(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由乙方负责(含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设备维修期间需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自担费用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 2 次,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人,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质保期内保证开机率≥95%(按日历日计算),不足的按 1:7 的比例延长质保期。 (7)乙方必须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离安装调试验收日期不超过6个月。中标后须负责其设备接入甲方的信息系统(PACS,LIS 等),提供源代码和开放接口,并负责设备的软件更新升级;如有维修密码,须不限次数提供和开放;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总价中。 (8)系统维护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9)技术支持 1)提供 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0) 故障响应 1)提供 7×24h 的故障服务受理。 2)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解决故障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5.其他要求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73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专家终验,终验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6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终验合格满第一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8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 10%。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华润昆银医疗科技(湖南)有限公司:731907906910606) 3.预付款保函: 否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以甲方通知进场日期算起,30(日历日)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提供相应的施工条件,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并负责安装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5.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若乙方未在交货期内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二(2%)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4、乙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服务,则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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