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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民政局长沙县民政局购买民生保险服务合同公告

招标公告 湖南 发布日期:2026-07-13
长沙县民政局购买民生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424003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民政局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长沙县民政局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南东路2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民政局购买民生保险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1 长沙县民政局购买民生保险服务 其他保险服务 详见需求 1 3.48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名称

年限

保费/

人数

总保费(元)

1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

1年期

3.48

长沙县85.9万人。(户籍人口84.1万人,办理居住证人口1.8万人)

2989320

合计含税金额(大写):贰佰玖拾捌万玖仟叁佰贰拾元整

(小写):2989,320.00 元 

保险方案:在一个保险期间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0万元。长沙县理赔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拥有长沙县户籍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所有在长沙县区域内的拥有长沙县居住证的居民区域范围以202512月长沙县行政区划为准,之后不以新的行政区划调整而改变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保险方案

1、保险内容

1)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长沙县户籍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拥有长沙县居住证的居民在长沙县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 因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森林火灾、旱灾、雪灾、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② 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③ 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2)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长沙县户籍的自然人及拥有长沙县居住证的居民在长沙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公众责任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说明:火灾公众责任仅承保长沙县区域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

本责任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非盈利场所。

3)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长沙县户籍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拥有长沙县居住证的居民在长沙县区域内,发生的溺水事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且无法找到明确责任人的。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承诺针对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并配备12名专职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乙方95518专线提供365*24小时全天候承保理赔服务。组织专人负责承保和理赔服务跟踪。

2、对出险当事人紧急的措施。乙方建立小额赔案免查勘、突发医疗费垫付制度及紧急救援、预付赔款、便捷理赔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

3、乙方接到报案后即速派人3 小时内到现场查勘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施救,对有伤亡人员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

4、保险事故手续由乙方安排专员协助收集,按承诺赔付时间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5、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要索赔单证齐全,责任明确,10000元(含)以内的赔案乙方承诺“7个工作日内通知赔付”,超出10000元的赔案乙方承诺15个工作日内通知赔付。

4.其他要求

服务期(投保期限):一年。结合2025-2026年度长沙县民政局民生保险项目所参保人数多、年龄结构参差不齐且考虑上年度参保人员保险保障的延续性等实际情况,为便于该项目管理及有效实施,本项目统一由长沙县民政局作为投保人,长沙县户籍人口及拥有居住证人口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保险期限于2026年2月3日到期,本次保险期限统一为:自2026年2月4日0时至2027年2月3日24时,保险供应商应实施好承保政策进行承保出单,优化好理赔服务以此提升项目后期理赔实施效率。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2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协商修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名单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按照实际投保数额交付保险费。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2、乙方在保险费到账之后,按照甲方要求承保出单,并出具发票和保险单。

3、乙方在接到出险报案电话后,指派离出险地点最近的服务团队,以最短时间、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处理和救援救助。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一)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承保手续的

  2、乙方提供的保险险种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二)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后,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对乙方未承保部分采购类似的险种;乙方应承担甲方投保类似险种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隆晓 法定代表人: 欧阳俊
委托代理人: 刘宝 委托代理人: 李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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