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1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技术部分:
1、计分因素“拟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项目经理” 原文“拟任项目经理任意其中一人具有管理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的计 3分”,修改为“拟任项目经理任意其中一人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的计 3分”;
2、计分因素“拟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保洁主管”,其中:(1)原文“拟任保洁主管具有环境管理相关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的计3分”,修改为“拟任保洁主管具有专科或以上学历的计3分”;(2)原文“具备区县级或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保洁工作相关个人荣誉的计4分”,修改为“具备政府部门颁发的保洁工作相关个人荣誉的计4分”;
3、计分因素“拟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机电主管”中,其中:原文“拟任机电主管具有电气类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的计4分”,修改为“拟任机电主管具有专科或以上学历的计4分“;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二节商务条款”2.3条原文“管理系统软件,如智慧医院运送信息化管理系统、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软件、医废追溯系统软件、消毒监督系统、机械化保洁功能管理软件等同类型软件”,修改为:“本项目物业服务应满足医院对信息化物业管理(智慧物业)的要求,物业服务对应的医疗保洁管理、医疗运送服务、医疗废弃物管理、医疗消毒管理、物业人员管理、后勤满意度管理等相关物业服务功能方面应具有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应的软件功能及形成的数据应满足医院方对信息化的要求,并确保拟投入的软件能在服务期内合法正常使用。”
招标文件中与上述内容有冲突之处,以此为准。其他不变。